一、8秒,两辆车时间回到2024年4月29日晚。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某小学教师薛某荣步行回家途中,被白河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师刘某祥驾驶的轿车撞倒。刘某祥靠边停车、下车查看,未发现被撞行人,随后拨打了报警电话。 仅仅8秒之后,第二辆车驶入事故路段。这辆车上坐着五个人,肖某驾驶。车辆撞上倒地的薛某荣,将她碾压并卷入车底,此后拖行5.9公里,直到被路面减速带卡住。 二、车上的五个人起诉书载明,五名被告均来自陕西交控集团白泉分公司白河路产养护管理中心:原主任薛某旭、原职工肖某、隧道站原站长刘某、原副主任赵某波、消防队队长屈某利。事故发生时,五人同乘一车。 经鉴定,驾驶员肖某案发当天血液酒精含量为80.8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这个数字刚好踩在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线上。几位被告的身份也成了舆论关注点——他们是负责高速安全管理的从业者,比普通司机更懂交通法规。 三、5.9公里里发生了什么检察机关查明的过程是这样的:肖某超速行驶撞上薛某荣并将其卷入车底,撞击瞬间曾减速靠右想停车查看。这时副驾驶的薛某旭说了四个字:"不要停,赶紧走。"车没有停,薛某旭还拔掉了行车记录仪的电源线。 车行至辕门小学门前减速带被卡住。后排的刘某下车查看,发现车底有人,告诉了车上的人。薛某旭听后下车步行离开。肖某没有停车救人,反而继续驾车碾过减速带驶离现场。薛某荣被拖行5.9公里后掉落在减速带处,头面部有血液流出,被发现时已经死亡。 四、致命伤来自哪一下法医鉴定是这起案件的关键证据。结论显示:薛某荣死因符合车祸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 更关键的是区分:第一辆车造成的损伤为撞击磕碰损伤,尚不构成碾压损伤,不足以快速致人死亡;第二辆车造成的二次事故损伤为死亡的主要因素——拖拽人体后行驶至减速带附近所形成的开放性颅脑损伤,属于绝对致命伤。 换句话说,第一次被撞时她还有生还可能,真正夺走生命的,是那5.9公里的拖行。这也是本案定性绕不开的事实基础。 五、罪名为什么变:过失与故意的分界这起案件最初是以过失犯罪的思路办的。白河县公安局于2024年5月8日以"肖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此后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11月25日对肖某、薛某旭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2025年12月30日,刘某因涉嫌包庇罪被起诉。当时另两人未被追究刑责。 2026年8月,肖某、薛某旭、刘某的罪名先后变更为故意杀人罪;同月,赵某波、屈某利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至此五名被告人全部以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2026年9月1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这四案提级审理;9月4日,旬阳市人民检察院、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将案件报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
分界点就在"放任"两个字上。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检察机关认定:五名被告人共同饮酒后,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仍乘坐肖某驾驶的机动车;明知发生碾压他人的交通事故,未报警救助,在薛某旭指使下径直驾车离开现场,放任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车辆被阻于减速带处,明知车底有人,薛某旭径自下车前行,肖某驾车载其余三人强行越过减速带驶离,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六、案发之后的"罪上加罪"起诉书披露的细节,让这起案件的性质更加恶劣。事故发生后,肖某驾车前行约2公里,在白河县中医院后门停车,电话联系同事"顶包"未果,其间薛某旭与屈某利调换座位。肖某继续驾车,刘某按薛某旭安排联系同事柴某淳喊司机来接,柴某淳同意"顶包",并与肖某互换上衣。三人到达辕门小学门口,在民警首次询问时均谎称肇事车辆系柴某淳驾驶,经批评教育后肖某才如实供述。 2024年4月30日上午,五人在屈某利宿舍内商议,每人出资2万元,交由肖某找关系调换酒精检测血样,后未能得逞。2024年5月4日,肖某、薛某旭二人在肖某宿舍卫生间内,肖某用打火机烧毁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后从下水道冲走。2024年10月29日,肖某向白河县公安局交纳赔偿金70万元。 目前案件已由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并案审查,尚未宣判。被害人的妹妹薛某莉表示,希望法律给姐姐一个公道。 结语 · 你怎么看这次的罪名变更?从一个旁观者角度,你觉得"放任"这两个字该怎么界定?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